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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系列之:凯诺拆迁律师团出手助当事人取得满意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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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9: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概要】

  黄先生是河南省某县某村的村民,其在村内拥有一套房屋和两亩耕地,生活过的虽然谈不上富裕,但是也能够自给足,很是惬意。然而,随着政府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黄先生平静的生活被无情的打破。

  2013年10月,村委会找到黄先生,告知黄先生的房屋及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近期内需要予以征收,但是给出的补偿却极低,因此,黄先生就补偿问题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但是,在黄先生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情形下,征收方竟然将黄先生的房屋强拆,将土地上的庄稼摧毁,看着自己的辛苦努力被如此践踏,自己的权益被如此侵害,黄先生在百般无奈之下慕名找到凯诺拆迁律师团领军人贾启华律师助其维权。

  接受黄先生的委托后,贾启华主任与黄先生进行更深入的沟通后为黄先生量身制定了一套维权战略计划。

  【律师办案第一辑】申请信息公开寻证据

  贾启华主任通过大量实地调查,结合自己收集到的资料证据,发现黄先生所在的村子征地行为存在众多疑点,其合法性不明,应进一步核实。

  于是,在贾启华主任的指导下,黄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黄先生承包耕地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征地批文及勘测界定图、征地公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文件。”

  在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威慑下,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很快作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告知黄先生其所需信息为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可以指导黄先生到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显然,这份告知书并没有“诚意”。

  【律师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复议确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失败后,贾启华主任在最短的时间内指导黄先生向国土资源部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 贾启华主任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内简明扼要地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反而要求申请人向其他部门申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还加重了申请人的程序负担,违背了“高效便民”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理念。

  经过对资料仔细的整理和对事实认真的调查,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下:“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律师办案第三辑】行政诉讼助当事人获满意补偿

  为了帮助当事人尽快拿到补偿款,贾启华主任在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立刻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庭上,贾启华主任有理有据的向法官讲述着自己的案件见解,并通过提出有力的证据使得被告哑口无言,将维护公义、不畏强权的民告官精神演绎的淋淋尽致。

  庭审中,拆迁方主动找到贾启华主任表达了和解的意愿,贾启华主任把握住机会积极同对方进行沟通,终于促成了拆迁方和委托人黄先生的成功谈判,历经近一年的时间当事人黄先生终于拿到了满意的补偿款,本案也以黄先生撤诉结案。

  【律师说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纯属敷衍黄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黄先生要求公开的征地批文只能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恰恰就是这个案件中的批准机关。作为批准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严重违背了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和依法行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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