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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变更征地范围却未履行法定程序输标的额3000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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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9: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孟先生是湖南省A县生意人,名下有XX物流公司和XX宾馆,家产颇丰。2013年11月1日,X县人民政府会议通过了XX片区改造工程(三期)的房屋征收与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同时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了公布,确定征收范围及对象,具体为:征收面积3742平方米,征收房屋160间,征收户数和动迁人口为140户603人,单位二家,收回土地22亩。期限届满后,A县人民政府对征求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了公示。2013年12月14日,县政府常委会通过了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并于12月25日公布。2014年1月4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并公布。此时,孟先生名下的物产并没有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2014年4月19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变更XX片区改造工程(三期)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这时,孟先生的物产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因孟先生的物产涉及金额巨大,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未能就补偿款达成一致,之后,A县人民政府没有对孟先生履行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和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公告等法定征收程序,只对孟先生的物产进行了评估,作出了补偿评估报告,即向孟先生作出两份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要求孟先生限期自行搬离。孟先生经商几十年,经历了许多大风大浪,但是此事情况极其紧急。通过朋友介绍,孟先生找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在与贾启华主任确定会面时间后,孟先生乘次日的飞机来到北京。后经凯诺律所集体研究决定,指派主任贾启华、副主任原江律师承办此案,为孟先生强势维权。

【办案掠影】

此案,被征收的标的物涉及孟先生名下一家XX物流公司的土地房屋、设施等,价值1300多万,另一家XX宾馆的楼房土地、设施等,价值近2000万,全案总标的额达3300万之巨。故,凯诺律所极其重视孟先生的拆迁案件,由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副主任原江律师作为主帅出马的同时,成立了专门的辅助拆迁律师团队,协作两位律师来处理此案,律所上下,通力协作,全力以赴为孟先生强势维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竭力为其争取到最大补偿款。

【案件点评】

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因此案涉案金额之巨,使得我们拆迁律师身上的压力倍增,但是,凯诺律所办理土地征收与拆迁案件,从来都不是哪一位律师孤军作战的“独角戏”,而是凯诺拆迁律师团队群策群力,最大程度地发挥全所拆迁律师的聪明才智,为当事人及时、高效地解决难题,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

针对孟先生的案件,我们拆迁律师相继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通过以上维权法律途径,我们发现了A县人民政府重大违法行为,即2014年4月19日,A县人民政府在扩大了征收范围,增加新的被征收人后,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重新履行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而是用之前的征收程序替代新的征收程序,这严重损害了孟先生在被征收过程中的法定权利,其扩大征收范围的决定明显违法。故,A县人民政府对孟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此案,我们已经获得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这功劳属于凯诺律所的全体拆迁律师,在接下来的二审中,我们凯诺拆迁律师团队会更加勇往直前,拿下二审的胜诉判决,为孟先生成功维权!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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