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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误拆”房屋 律师介入成功维权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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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9: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6.363636016845703px]【基本案情】

[size=16.363636016845703px]陈先生是安徽省A市A区人,家住XX小区,该小区系上个世纪90代所建小区。2014年,A市为了消除居住隐患,保障市民居住安全,决定启动对A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的连片改造项目,该项目属于2014年A市重点旧城改造项目之一,涉及搬迁居民达到345户,陈先生的住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早年邻居将房屋卖与陈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陈先生被征收的两套住房的住宅面积达230平米,在搬迁居民中面积最大。由于对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不满意,陈先生始终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14年11月2日夜,陈先生因有事未归,没想到其住宅竟然被拆迁办公室委托的开发商强拆了。朗朗乾坤,竟然出现如此令人发指之事。在朋友的推荐下,陈先生亲赴北京来到了凯诺律师事务所,在与贾启华主任沟通了一个多小时后,当即决定委托凯诺律所处理其住房被强拆之事。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接受陈先生的委托,指派席中玉律师承办此拆迁案件,为陈先生强势维权。

[size=16.363636016845703px]【办案掠影】

[size=16.363636016845703px]陈先生的拆迁案件,凯诺律所只指派了席中玉律师孤身一人承办此案,一方面是因为席中玉律师的法律理论与办案能力,凯诺律师们有目共睹,一致认可,处理此案绰绰有余。另一方面是因为席中玉律师身后有强大的凯诺拆迁律师团作为其智囊团,为当事人成功维权提供最强保障。

[size=16.363636016845703px]从案情表面来看,此拆迁案件较为简单。在以陈先生的名义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文件,之后,对其中不作为的部门相继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在提起行政诉讼程序之后,A区人民政府一直否认是其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辩称是其委托的拆迁公司在拆迁征收范围内的其它房屋时“误拆”了陈先生的住房,真是拙劣的辩解。但是,A区人民政府万万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因拆迁公司是根据A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实施拆除行为,那么A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拆迁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其强拆行为应当认定为A区人民政府实施。

[size=16.363636016845703px]此案在一审庭审后,A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主动找到陈先生,其表示愿意和解此事,对于补偿款的问题双方可以再商量,希望陈先生可以撤诉。2015年5月中旬,在席中玉律师的陪同下,陈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并获得了276万的补偿款!

[size=16.363636016845703px]【案件点评】

[size=16.363636016845703px]以上维权组合方案是常规的拆迁办案思路,对于陈先生的拆迁案件,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我想从“表面”走进“里面”,教各位拆迁户面对所谓的“误拆式”强拆的一些维权小技巧,以便各位读者为日后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size=16.363636016845703px]第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之所以要求拆迁户拨打报警电话是因为110报警服务台为全天24小时受理群众的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强拆案件一般涉及价值较大,应按刑事案件报警。

[size=16.363636016845703px]第二、拨打110报警之前,当事人尽最大可能对强拆行为进行录音或是录像,固定证据,录音或是录像尽量清晰、完整。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对方抢夺设备,双方出现肢体冲突导致自身受伤,甚至引发刑事犯罪。

[size=16.363636016845703px]第三、在拨打110报警时,须注意:一是简明扼要陈述情况,要讲明所报警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目前状况等;;二是陈述做到条理清楚,表达清晰;三是如实反映事件的实际情况。

[size=16.363636016845703px]第四、110答复出警后,当事人要在事发现场等候,积极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size=16.363636016845703px]希望以上维权小技巧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size=16.363636016845703px]【法律法规】

[size=16.363636016845703p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

[size=16.363636016845703px]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size=16.363636016845703px]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size=16.363636016845703p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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