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商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社区广播台

查看: 435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强拆被判违法 拆迁方最终低头和解加倍补偿

[复制链接]

390

主题

406

帖子

2407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40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8-16 09:4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件情况】

  刘先生与张先生家住吉林省X市X县。2009年2月,李先生与刘先生、张先生等5人商议开办砖厂,大家一拍即合,于2009年3月2日,5人签订了《个人合伙新建XX砖厂协议书》,厂名为A砖厂,厂址位于X县X镇。2010年因修建高速公路,砖厂所在的土地被纳入了征地范围,X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2011年3月22日,经过协商,X县人民政府下设机构X拆迁办(甲方)与A砖厂(乙方)签订了《关于A砖厂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按照政策确定给予乙方补偿价为2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乙方必须自行拆除,按时腾地,逾期未拆迁将按照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给予处置。作为乙方的股东,刘先生与张先生对补偿价不满意,不同意上述协议,所以,未在协议上签字,而另外3名股东均在协议上签了字,李先生在协议上注明“以李XX签字为准,协议有效”。至此,因为刘、张先生的反对,砖厂合伙人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砖厂自行拆除。2011年6月26日,X县X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砖厂。刘、张先生很气愤,认为自己还没有拆迁协议上签字,镇政府竟然就拆除了砖厂,严重侵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二人商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于是找到了在拆迁领域著名的专业拆迁律所——北京凯诺律所。在与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交谈之后,当即就决定委托凯诺律所来处理此事。经过凯诺律所研究,最终指派时祯奎、席中玉律师为刘、张先生维权,争取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在对刘、张先生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之后,亲赴X县,在刘、张先生的带领下来到被镇政府强制拆迁了的砖厂现场,简直是一片狼藉!与当事人再次核实了镇政府在强拆前后的具体的所作所为之后,两位律师决定亲自去一趟X镇政府,从另一个角度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在去的路上,两位律师笑着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与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会面并不是一帆风顺!在镇政府的大门口,两位律师被保安拦了下来,在说明来意之后,保安表示需要请示领导。在等了快近一个小时,才见到了相关负责人。在于相关负责人的沟通中,每当两位律师问到关键性问题时,对方不是顾左右而言他,就是支支吾吾,不知所云,到最后,直接恼羞成怒!但是,两位律师直面对方的不友善,丝毫不畏惧,据理力争!

  走访之后,对当地的镇政府的“工作风格”,两位律师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了,当即决定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日前,该诉讼的终审判决已出——判决确认X县人民政府拆迁X砖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两位律师为当事人赢得了这“民告官”的诉讼!

  拿到这份胜诉判决之后,当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低下了那“高贵”的头颅,主动找到刘、张先生协商解决此事。目前,补偿款在原来协议的基础上已经提高了2倍,当事人表示对最终的补偿款非常满意,感谢凯诺所得律师为自己争取到了这么多的补偿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凯诺拆迁律师团温馨提示:

  因文章内容有限,维权内容只是针对其中一个环节进行阐述,请勿简单模仿,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给您带来不便。 当您遇到不平等拆迁时请拨打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010-52632699 / 53359288求 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可添加凯诺公益 QQ1654176209 凯诺公益邮箱:bjcls@163.com 进行网络在线咨询,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凯诺律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