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理(化名)租个店面,经营餐馆好几年,再过几月,店面将被拆迁,他想知道,他能否获得一定的补偿。 2010年1月,阿理在城郊向阿鑫(化名)租了一店面,合同约定租金到今年1月,每月租金5000元。拿到店面后,阿理投入15万元装修。经过几年的辛苦,阿理的餐馆在当地已小有名气,生意越来越好。今年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没续签租赁合同,但阿鑫也没让阿理走。阿理也就照常经营,照常给付租金。 事情在今年4月发生了变化。阿鑫给阿理发来了一份通知书,告诉他,因为店面在10月将被拆迁掉,请阿理务必在8月前清空店面。 阿理向律师咨询,他和阿鑫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没续签合同,但实际上他仍使用该店面,这种算啥合同呢?店面拆迁后,他能否得到一定补偿。 据悉,当初合同约定,若店面在租赁合同期内,遭拆迁,阿理可获得10万元补偿。 律师:视具体情形而定,关键看该片区《拆迁补偿方案》何时出台,若在片区《拆迁补偿方案》出台前仍然在经营店铺,可得到一定补偿。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在租赁合同期届满后,你继续使用该店面,双方间租赁合同关系仍持续,但不定期合同关系房东可随时要求你搬离。现房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你搬走,你只得尽快将店面移交给房东。若现在该片区《拆迁补偿方案》已出台,而你现仍然是店铺经营者,你与房东租赁关系仍然存在,则你能享受到店面拆迁后获得的补偿。若片区《拆迁补偿方案》未出台,你按照房东的要求应搬走,租赁关系终止,就无法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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